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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来源/作者:网络(如侵权,联系删除)     发布时间:2012-11-29 11:36     浏览次数: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企业员工生命和集体财产安全,促进企业经济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大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做好安全生产的关键。因此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公司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公司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所属单位、项目经理部及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公司的每个员工都必须在各自的岗位上认真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实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公司领导安全职责
  第六条董事长职责
  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公司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定、指示、决定;
  (二)在董事会拟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时,要有安全生产内容;
  (三)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总经理职夷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定、指示、决定和董事会有关安全生产的决议;
  (二)全面领导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监督各副总经理和各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三)主持召开安全委员会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四)审批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目标;
  (五)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六)组织重大伤亡事故调查处理,认真落实事故“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以及广大职工群众不受到教育不放过;安全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
  (七)切实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安技费用,用于增加防护设施、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八)每年与二级单位行政一把手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并视其完成情况进行奖惩;
  (九)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实专(兼)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不断提高安全队伍的业务水平和管理素质;
  (十)组织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十一)从理论上、思想上、实践上提高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树立安全生产的统一思想,用辩证统一的观点处理好安全工作和生产工作的关系;
  (十二)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八条总工程师职责
  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本企业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技术工作负总的责任。
  (一)在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时,必须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审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三)当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必须组织从业人员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四)加强安全技术管理,积极采用安全先进技术和安全防护装备。组织研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五)审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保证项目的安全技术切实可行;
  (六)负责组织制定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使之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七)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组织技术力量对事故技术分析、鉴定,提出技术上的改进措施;
  (八)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九条生产副总经理职责
  (一)按照“管生产必需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公司的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三)监督检查分管部门安全职责的履行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生产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
  (四)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公司安全生产动态,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五)有计划的组织均衡生产,合理安排加班加点,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
  (六)领导制定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改善劳动条件、防止职业病的规划,使作业环境达到国家卫生安全标准;
  (七)组织参加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
  (八)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九)组织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十)负责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
  第十条总经理助理职责
  协助总经理,对分管的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及时向总经理汇报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情况,监督检查分管业务部门安全工作执行情况。参加公司安全大检查,落实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
  第十一条经营负责人职完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负责;
  (二)监督检查分管部门安全职责的履行和各项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经营管理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
  (三)参加公司安全大检查,落实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
  (四)负责公司安全损失的评估;
  (五)负责所属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党委书记职责
  (一)安全生产是公司党组织的重要议事日程之一。党委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好监督,保证作用;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令,对公司的各级领导干部,全体员工经常进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教育,并要求党员、干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好骨干作用;
  (三)要求企业各级领导必须把安全与生产真正统一起来;重视工人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使实现劳动保护成为社会主义企业的一种自觉行为;
  (四)教育干部懂得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防止事故和职业病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也是保证生产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
  (五)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大力开展安全生产的思想教育。
  第十三条工会主席职夷
  (一)认真执行上级工会有关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制度,支持和监督行政搞好安全工作,将安全工作列人职工代表大会的重要议事日程;
  (二)充分发挥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的作用,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布置检查工作;
  (三)组织开展劳动竞赛并把安全列为重要内容之一;
  (四)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教育职工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五)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大检查,落实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
  (六)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第十四条团委书记职责
  (一)教育团结广大青工遵纪守法,积极参加岗位安全技术培训学习,参加企业开展的各项安全生产活动;
  (二)积极组织各共青团基层支部,建立劳动保护共青团监督岗,制止和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现象;
  (三)配合行政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大力宣传鼓动活动中涌现的好人好事,尤其是青工的优秀事迹;
  (四)贯彻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劳动保护工作的政策、法令、规定,并对青工开展思想教育、政治教育、政策教育、典型事迹教育;
  (五)工伤事故多发于青年工人,为此,要教育他们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做到“生产必需安全,安全促进生产”,遵守施工现场内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三章公司职能部门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部门职责
  (一)及时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示;
  (二)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的长期规划,编制公司年、月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三)组织制定和编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修订和审定安全技术规程,并监督贯彻执行;
  (四)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审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安技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
  (五)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卫生“三同时”执行情况,参加项目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试运行工作;
  (六)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业安全检查。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情况,督促事故隐患的整改,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在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有权下达停止作业命令,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七)组织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负责对新人公司的员工、代培和实习人员三级安全教育的公司级教育,监督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八)负责爆炸危险场所、锅炉、压力容器(管道)、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会同设备科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工作;
  (九)负责伤亡事故的及时报告,组织参加伤亡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十)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公司职业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十一)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十二)会同工会等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和安全技术攻关活动,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经验,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水平;
  (十三)负责对公司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定期提出奖惩意见;
  (十四)建立健全基层安全管理网,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并定期召开安全专业人员会议;
  (十五)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十六)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
  (十七)协助领导组织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检查工作及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十八)负责对大型机械拆、装的审批工作,并对机械设备安全运行进行巡检和抽检,参与机械设备事故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办公室职责
  (一)熟悉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决定、规定,熟悉各级领导和各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
  (二)及时做好有关安全卫生文件的转发、报送和传达;在领导有关讲话文稿中,要有安全生产工作内容;做好公司安全会议记录;对安全部门的有关材料及时组织汇审、打印和下发;
  (三)搞好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制订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四)在安排、总结工作时,同时安排、总结安全工作;
  (五)做好伤亡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对工伤事故处理予以法律支持;
  第十七条人事部职责
  (一)组织新人公司人员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分配工作;
  (二)考核干部时,要把安全生产作为考核内容之一;
  (三)参加安全大检查与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编制员工教育培训计划时,将各类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纳人计划,并监督实施;
  (五)有计划的对安全管理专业人员进行知识更新培训;
  (六)贯彻《劳动法》,在办理临时用工协议书时,要有安全方面的条款,并会同有关部门执行;
  (七)组织好新员工体检工作,根据职业禁忌症的要求,做好新老员工工种分配和调整;
  (八)负责工伤保险管理工作,按规定审批办理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财务部职责
  (一)编制财务计划时,要把安全宣传教育、安全专项奖励等所需费用列入财务计划;(二)保证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费及时支付和结算,并监督正确使用;
  (三)保证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防暑降温费用的及时支付,并监督正确使用。
  第十九条设备科职责
  (一)负责对机械设备、电气、锅炉压力容器、动力设备及工业建筑物的安全管理,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二)定期组织对起重机械、电气、锅炉压力容器及附件进行专业检查,及时整改不安全隐患,对危及人身安全的设备要停止使用;
  (三)组织编制、审定大中型项目的安全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外来检修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
  (四)负责防尘、防毒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定期维护、检修计划的编制工作,并组织实施,保证上述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五)负责施工设备的基础管理工作和施工机械设备标识工作。
  第二十条工会职责
  (一)认真贯彻工会“三个条例”,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作用,组织开展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二)加强对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对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控告和检举。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进行舆论监督;
  (三)参加公司安全大检查,参加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工作,协助行政做好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四)协助行政搞好班组安全建设,参加公司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劳动保护条例的制定;
  (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知识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六)关心员工劳动条件、环境的改善,保护员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维护员工的合法利益。组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进行预防性健康疗养,做好女工劳动保护工作;
  (七)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
  第二十一条团委职责
  (一)配合行政和党委抓好团员、青年遵章守纪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动员和督促团员、青年在安全生产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组织团员、青年学习安全技术规程,掌握安全管理的科学方法,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使广大青年在生产第一线发挥安全生产突击队作用;
  (三)结合团员、青年的特点,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四)总结推广团员、青年在安全生产中典型经验,表彰在安全生产中做出贡献的先进人物。
  第二十二条宣传部职责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及上级有关法规、指示及公司的有关规定;
  (二)加强对安全生产的舆论监督,充分利用广播、报刊、电视等宣传媒体,及时报道公司安全文明生产状况、安全生产的经验教训,表扬先进,鞭策落后;
  (三)宣传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
  (四)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工业卫生知识、安全与健康、劳动保护教育,促进员工提高安全意识。
  第四章基层管理人员职责
  第二十三条分公司经理职责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方面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
  (二)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
  (三)监督检查项目经理部安全职责的履行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生产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
  (四)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五)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六)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
  (七)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卫生“三同时”执行情况;
  (八)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人现场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情况,督促事故隐患的整改。
  第二十四条项目经理职责
  (一)项目经理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方面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
  (二)项目经理对本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施工作业中的安全技术措施;
  (四)经常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活动,对查出的隐患问题,认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整改、消险、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
  (五)督促工长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活动,以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预防事故的防护能力;
  (六)六发生事故时,要及时上报领导,并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并制定出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五条工长职责
  对所管工程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施工现场搭设的架子、安全网和安装的电气、机械设备等安全防护装置,都要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不违章指挥;组织工人学习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工人不违章作业;认真消除事故隐患,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上报,保护现场,参加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技术员职责(一)技术员应对施工现场技术安全工作负责;
  (二)按照国家、省市政府颁发的有关安全技术规程、标准、规范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内容齐全,针对性强;
  (三)及时解决施工作业中的安全技术问题,还要根据施工生产和季节变化情况,制定预阶性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四)协助工长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活动;
  (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督促检查有关人员贯彻执行情况;
  (六)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的现象,遇有严重险情,有权暂停生产,并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解决。
  第二十七条安全员职责
  安全人员应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和监督检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本条例及有关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法规;
  (二)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三)及时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活动;
  (四)对违反本条例和有关安全技术劳动法规的行为,经说服劝阻无效时,有权越级上告;
  (五)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遇到严重险情,有权暂停生产,并报告领导处理;
  (六)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七)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八)施工现场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九)施工现场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十)监督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十一)参加工伤事故调查分析,协助编制预防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八条质量员职责
  (一)质量员要对因工程质量问题而导制发生伤亡事故负责;
  (二)认真检验有关建筑材料的材质质量,防止因材质问题而发生事故;
  (三)在施工过程中,监督施工作业,认真执行质量标准,防止不符合质量要求而导致发生事故。
  第二十九条核算员职责
  (一)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
  (二)把安全生产列入经营承包的内容,并按照承包合同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指标,督促实施;
  (三)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在工程预算中计算、提出安全技术措施费。
  第三十条材料员职责
  (一)对施工现场实现安全生产所需的材料、机具要按计划保证供应;
  (二)对进入现场的劳保用品,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漏电保护器等)要认真检验;
  (三)对进入现场的机具、材料要摆放整齐并注明标识。
  第三十一条班组长职责
  班组长要模范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班前活动制度,要组织和领导本组安全作业认真执行安全交底;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班前要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品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改进措施;组织班组安全活动日。开好班前安全生产会,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向工长报告。
  第三十二条施工作业人员职责
  (一)认真学习,贯彻上级和本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程和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二)工作前要认真检查所用的机具和安全防护用品以及周围环境的安全状况,工作中时刻注意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对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的现象要抵制;
  (三)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严格执行“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作业中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停止施工,立即向有关人员反映解决;
  (四)按时参加班组召开的班前、班后安全会,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正确使用、爱护和保管好劳动保护用品。
  第三十三条卫生医疗室人员职责
  负责施工现场人员的医疗保健工作。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应做好以下医疗保健工作:
  1、对现场作业人员发生的小伤小病及时诊断治疗;
  2、对现场发生工伤事故的人员及时组织抢救,对重伤人员及时送往医院抢救;
  3、现场发生流行性疾病要及时治疗,并采取紧急措施控制疫情发展,对重大疫情要报告有关部门;
  4、经常对现场的食堂、厨房、宿舍、办公室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并定期进行消毒处理。保证现场卫生状况良好。
  第五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公司的各级领导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和制度,切实作到思想落实、组织落实、措施落实;
  (二)公司中的生产、技术、质量、材料、财务、劳资等部门,都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
  (三)各级施工单位要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人员持证上岗。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的职责是: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组织或参加编制安全措施计划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全检查,总结交流经验;协助现场指挥人员,采取措施,处理险情;做好事故调查,统计、报告和其他劳动保护工作;
  (四)班组设不脱产安全员,坚持班前安全活动制度,做好
  活动记录;
  (五)公司的职工应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进行违章作业,并且要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各种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群防群治制度
  职工是企业的主体,在社会主义企业中是主人翁,搞好企业的安全生产,必须依靠广大职工群众。
  (一)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不得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二)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
  (三)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六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一)各级施工管理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各项规定,各工种工人必须熟悉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凡是不了解“规程”的技术人员和未受过安全技术教育的工人,都不许参加施工;
  (二)每个大、中、小型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设计”和“方案”中,应针对工程特点、施工方法、使用机械的实际情况,编制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前依据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向职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没有施工方案,没有安全技术措施,一律不准开工;
  (三)凡土建、吊装、安装等几个单位在同一现场施工,必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统一指挥,共同拟定确保安全施工的措施,需要多层作业时,应事先在层间设有专用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否则不许工人在同一垂直线的下方工作;
  (四)施工现场人口处,必须设置“施工公告”牌和“安全纪律”牌;
  (五)现场运输道路必须畅通,较大现场应设交通指挥;
  (六)现场排水系统必须有效;
  (七)现场内材料堆放必须整齐、美观、安全,施工工程内部及周围的碎石、木料、钢管、扣件等及时进行清理;
  (八)危险现场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牌;
  (九)施工现场周围和悬崖、陡坡处,应围设栏杆,工地内的沟、坑应填平,或者设围栏、盖板;
  (十)施工现场要有减速的指示标志,危险地区应悬挂“危险”或者“禁止通行”的明显标志,夜间应设红灯示警。场地狭小,来往行人和运输频繁的地点、叉路上,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十一)施工现场内一般不许架设高压电线,必须架设时,应与建筑物、工作地点保持安全距离,并适当加大电线的安全系数,或在其下方设电线保护网;
  (十二)工地内行驶斗车、小平车的轨道应平坦,坡度不应大于3%。上述车辆都应备制动闸,轨道终点应向上弯曲,或者设车档;
  (十三)一切材料按规定位置堆放整齐和稳固,现场中拆除的模板和废料及时清理,将钉子拔掉;
  (十四)在山沟、河流两岸、铺设交通线路或者设置一切临时建筑,都应事先了解地形、历年的山洪和高水位情况,以防止灾害;
  (十五)存放爆炸物的仓库,必须和厂矿、房屋、人口稠密处所、交通要道和高压线等保持安全距离。仓库要用耐火材料建造,库顶应采用较轻型结构和安设避雷针,库内要有完善的通风设备和温度表,门窗应该向外开,仓库周围应设防爆掩护体,50米内严禁吸烟,并备有消防设备;
  (十六)危害工人健康的油料和其他有害物质,应存放在通风良好的房舍内,汽油库必须选定安全地点,不准用易燃材料建造。周围应设围墙或栅栏、设备“严禁烟火’的警告标志,库顶设置避雷针;
  (十七)在天然光线不足的作业点或者在夜间进行工作,都应设置足够的照明设备;在坑井、隧道和沉箱中工作,除应该有常用电灯外,并要备用有独立电源的照明灯;
  (十八)现场暂设工程必须符合安全,防火要求。
  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一)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使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群众,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懂得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科学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地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令和规章程度;
  (二)公司要建立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制度,要把《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和考核、评定工人技术水平的重要依据,考核成绩要记入职工技术档案;
  (三)新工人(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实习和代培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制度和严禁事项,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操作岗位;
  (四)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操工及起重工,打桩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特殊工种工人,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发证后,方准独立操作,每年还要进行一次复审,对从事尘毒危害作业的工人要进行尘毒危害和防治知识教育;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时,要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操作和新岗位的安全教育,未经教育不得上岗操作;
  (六)定期轮训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干部,提高政策思想水平、熟悉安全技术、劳动卫生业务知识,做好安全工作。
  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公司除应经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外,还要组织定期检查,施工队每半月、工地每周组织一次检查,检查要发动群众,要有领导干部、技术干部和工人参加、边检查,边整改;
  (二)每次检查要有重点、有标准,要按部颁标准检查评分,列入本单位考核内容,并按月上报主管部门;
  (三)对查出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建立登记、整改;检查,要定人、定措施、定时间、消除隐患。在隐患没有消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禁忌险情,应立即停止作业。
  第三十九条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建筑爆破、电气、吊车、卷扬机手、起重等均属特殊工种;
  (二)特殊工种人员除接受正常的“三级”安全教育外,必须接受本工种安全技术和操作知识的系统培训,根据劳动部门、电业部门、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取得合格证后方准独立上岗;
  (三)特殊工种按上级要求定期参加上级组织的安全培训,以提高安全技术操作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四)特殊工种工人要定期体检,对发现有本工种的禁忌病时,要立即调离,以保证本人和他人的安全;
  (五)对特殊工种工人,要登记造册、劳资部门、安技部门要建立档案,以备考察;
  (六)特殊工种的培训必需报安全科,劳资科经主管经理审批后方可参加培训。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一)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荣誉奖和物质奖:
  1、认真执行本条例,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取得显著成绩的;
  2、在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方面,有重大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3、防止和避免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二)奖金来源可在企业奖励基金和罚款中提取;
  (三)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教育不改的,应给予处分:
  1、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2、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3、发现有事故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或不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而发生事故的;
  4、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报告或者嫁祸他人的;
  5、对批评或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6、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解决的安全隐患和治理尘毒作业的要求,造成事故和使职工继续在尘毒作业环境下从事生产,导致职业病的;
  7、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或没有防护装置造成事故的;
  8、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事故后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四)处分包括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五)先进科室、个人必须是贯彻本条例,搞好劳动保护和坚持安全生产的模范,凡年万人死亡率超过一点五的,负伤频率超过千分之十的,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一条工伤事故报告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正确处理公司职工在生产区域内,从事与生产有关,领导批准从事非生产工作时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包括急性中毒)事故。均按本制度处理。
  (一)工伤报告
  1、轻伤事故在24小时内,通过口头或电话报告安全科,在规定日期填写“事故登记月报表“报安全科,并按规定上报主管部门;
  2、发生多人轻伤和重伤、死亡事故时,除了立即组织抢救外,首先保护好现场,同时要逐级报告(班组报工程处、工程处报公司),公司安全科接到报告后,要弄清简要经过情况,并分别报主管局、市安全办、市总工会、市或区 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安全监察站。公司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在48小时内填写“职工伤亡事故呈报表”由经理签字加盖公章上报;
  3、事故现场的保护,如因抢救人员需要搬动其他物体时,要做好拍照和划出标志符号,待上级机关共同勘察完现场后,方可清理现场或恢复生产。
  (二)事故调查
  1、发生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安全、工会组织调查;死亡事故,由市有关部门组织进行调查;重大伤亡事故,由省有关部门组织进行调查;
  2、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要认真查清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者,并要提出处理意见,参加入员均须在事故单上签字;
  3、事故调查完后,在查清原因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制定出防范措施,避免事故重复发生。
  (三)事故处理
  1、依据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2、依据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公司应组织各部门确定潜在的事故或紧急情况,并对其做出应急响应,以预防或减少与之有关的疾病和伤害。
  (一)潜在的事故是指火灾、爆炸、有毒有害物、土方坍塌、一氧化碳中毒、架体倒塌及一般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潜在的紧急情况主要是指安全控制设备的失灵或损坏、特殊气候的影响、操作过程中的失误、突然停电等;
  (二)针对本单位的规模和活动的性质,制定所确定的潜在事故和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与响应计划;
  (三)确定所需的应急设备及数量,并予以充分提供;
  (四)应急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保证其有效性;
  (五)定期对事故或紧急情况进行演练,通过演练结果,对应急响应预案予以评审和修订;
  (六)应急预案与响应计划应概述意外事故和紧急情况发生时所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
  1、所识别潜在的意外事故和紧急情况;
  2、建立组织机构,包括救援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组;
  3、确定应急期间的负责人及所有人员在应急期间的职责、权限和义务;
  4、应急疏散的程序和措施;
  5、与外部应急机构的接触,包括火警、匪警、医疗救护等;
  6、在应急期间起主要作用的领导的电话号码。
  第四十三条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一)企业必须依法为从事危险的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二)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是指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管理人员;
  (三)意外伤害保险费由企业支付。
  第四十四条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安全专业档案,是为全公司安全生产服务的。为搞好安全生产提供安全工作的写实,是公司安全工作的信息来源。
  (一)安全专业档案包括工伤档案、特殊工种档案、各种安全教育档案(注:人事部门和安全部门存档);
  (二)各类档案,要书写规整,条理清晰;
  (三)各类档案要建立索引目录,便于查找,方便利用;
  (四)企业各级来文,年终要全面整理,凡有利用价值的要归档立卷;
  (五)工伤档案要按人立案,使工伤报告、病例底片归一;
  (六)各种特殊工种档案,要及时记录获证,考核体检情况;
  (七)各种安全档案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八)凡借阅安全档案者,须经科长审批,阅后按时交还;
  (九)加强安全专业档案的保密工作。
  第四十五条工人班组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一)对工人班组加强安全管理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也是最有效的工作。因此要搞好工人班组的班前安全活动;
  (二)工人班组每两天活动一次,变换工作岗位必须开展班组安全活动,每次活动都要认真做好安全记录;
  (三)班前活动由班组长或兼职安全员主持,班组全体人员参加;
  (四)安全活动主要内容:
  1、找出工作岗位和分项工程的不安全因素,提出具体的防范要求和安全措施。
  2、检查个人对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情况和保护用品的质量。
  3、检查本班组人员的身体状况、思想状况、是否喝酒等,确定能否上岗工作。
  4、学习本工程操作规程和部、省、市颁发的标准规程及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学习和推广安全生产班组经验。
  5、表扬遵章守纪者、处理违章违纪者。
  (五)不按期开展活动的班组不发奖金,年终不准评先进班组,发生安全事故要视情节追究班组长或兼职安全员责任。
  第四十六条大型起雷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起重设备(塔吊、龙门吊、龙门架垂直运输机械)在大修、安装完工后,必须经安全科、设备科、使用单位按规定验收后方可使用。对不验收就使用造成事故者,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与领导责任;
  (二)设备科要全面负责日常起重机械的技术管理工作,安全科负责日常安全监察工作和检查使用者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三)安全科、设备科、操作手发现起重设备存在严重隐患时均有权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主管经理,采取措施整改后方可准许使用;
  (四)发生设备事故时,使用单位要立即报告设备科、安全科,并保护好现场,设备科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分析、处理、把处理情况书面报告主管经理,不得隐报、谎报、托报;
  (五)起重设备的安全装置必需齐全有效,在使用中损坏的、缺少的,使用单位,使用者要立即向设备科提出计划采购,设备员负责供应,组成机修组修复;
  (六)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当风力大于六级时禁止使用,停止工作后必须把起重机械固定得牢固可靠;
  (七)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持证上岗,起重机械要严格定人、定机制度,不断提高对设备的机械性能掌握,延长使用寿命;
  (八)起重机械的操作者,对设备的不安全隐患要随时向有关人员及领导反映,如多次反映而个别领导置之不理,长期不予解决,可以拒绝操作,并报告安全科、设备科及上级部门;
  (九)设备科、安全科每年至少要对起重机械进行专业检查两次并把查出的问题确定整改时间,整改单位,由设备科、安全科督促实施;
  (十)设备科要根据计划检修制度,编制年度检修计划,确定起重设备的大修、中修或报废标准,并组织力量实施;
  (十一)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做到十不吊:1、超额定负荷不吊;2、光线暗淡信号不明不吊;3、吊索捆绑不牢不吊;4、整拉斜挂不吊;5、氧气瓶、乙炔瓶、有爆炸危险的物品不吊;6、带棱角块口物件未垫好不吊;7、被吊物件上站人或物件浮放活动不牢不吊;8、行车吊挂物件进行加工不吊;9、埋在地下死物不吊;10、违章指挥不吊。
  (十二)机械设备使用必须到行业安全主管部门办理准入、准用手续。
  第四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锅炉安全运行,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保证生产安全。
  (一)凡公司系统的各种型号的热水锅炉、蒸汽锅炉,均按本制度执行;
  (二)各单位现使用的锅炉都必须进行登记,未经劳动部门统一的锅炉,一律不准使用,违者追查领导责任;
  (三)各单位不准擅自安装新锅炉和修炉(锅炉本体部分)。如果需要安装新锅炉和修锅炉本体,必须具备齐全的技术资料,如锅炉使用说明书,锅炉安装图纸、质量说明书及新装和修炉理由书。报请公司技术科和安全科,并报请市劳动局锅炉处批准后方可安装和修理;
  (四)锅炉发生事故时,必须保护现场,并及时报主管局和公司安全科、技术科,组织联合调查组,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处理,如伪造现场者,从严处理;
  (五)凡是没有在劳动局锅炉处备案的热水、蒸汽锅炉,一律不准使用,违者应立即拆除,一切后果由使用单位领导负责;
  (六)司炉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经过锅炉安全监察机关考试,考核合格,发给司炉操作证方可操作,无证司炉人员,一律不准操作;
  (七)锅炉房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各种规章制度都必须上墙;
  (八)水质处理是延长锅炉使用寿命和经济运行的关键。做好炉外处理和炉内加药处理工作;
  (九)锅炉房重地,与锅炉无关的其他闲杂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和逗留,违者将扣除司炉人员的当月奖金或工资;
  (十)严禁在锅炉房内喝酒、玩扑克、打麻将、洗晾衣物,违者扣除当班司炉人员当月奖金或部分工资;
  (十一)当班司炉人员不得擅自离开锅炉房,违者给予经济制裁。希望各单位领导将制度贯彻到广大司炉人员和全体职工中,并能认真执行。
  四十八条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为了及时消除生产过程中的各种不安全因素,确保职工及生产设备的安全,使生产能顺利进行,避免事故的发生。
  (一)发生重大隐患、生产人员应立即撤离、停止工作,并立即向安全员、工长报告、制定出防范措施立即进行整改;
  (二)当确认隐患整改完毕时,应由安全员、工长等有关人员参加进行验收。验收完毕应把隐患发现的时间、地点、部位,整改时间及措施报安全科备案;
  (三)生产人员有权拒绝在隐患存在的情况下进行工作,安全员有权下达指令,令其停止工作并下达指令书,工长应在指令书上签字,并按指令期限整改内容进行整改,由安全员验收签字后方可重新开始工作,并把指令回执单反馈给安全科备案;
  (四)限于物质、技术、资金等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要立即登记,要制定整改计划、定人、定措施、定经费、定完成日期,在隐患没有消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应立即停止作业。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九条因发生重大死亡事故而负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出的决定执行。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因发生死亡事故(重大安全事故)而负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以下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罚款3000~6000元;
  (二)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或警告处分,罚款1600~3000元;
  (三)负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或警告处分,罚款1200~2D0元;
  (四)负主要领导责任和主要管理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或警告处分,罚款1000~2000元;
  (五)负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通报批评处分,罚款400~1000元。
  第五十一条因发生重伤事故和重大险肇事故而负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以下处罚。
  (一)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或警告处分,罚款1200~3000元;
  (二)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罚款800~1600元;
  (三)负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通报批评,罚款600~1000元;
  (四)负主要领导责任或主要管理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通报批评。罚款400~1000元;
  (五)负领导责任或管理责任者给予行政通报批评,罚款200~600元。
  第五十二条因发生轻伤事故和险肇事故而负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以下处罚。
  (一)事故违章性质比较严重的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罚款额不得低于公司罚款总额的60%;
  (二)负次要责任者罚款额不低于公司罚款总额的30%;
  (三)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主要管理责任者,罚款额不低于公司罚款总额的10%。
  第五十三条因发生一般伤害事故而负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以下处罚。
  (一)事故违章性质比较严重的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罚款额不低于300元;
  (二)负次要责任者,罚款额不低于200元;
  (三)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主要管理责任者,罚款额不低于100元。
  第五十四条因管理不善导致违章违规和事故失控或超过年度安全指标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以下处罚。
  (一)负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通报批评,罚款600~1000元;
  (二)负主要领导责任和主要管理责任者给予行政通报批评,罚款400~1000元;
  (三)负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者,罚款200~400元。
  第五十五条因违反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导致事故的,除执行本实施考核细则外,公司其它考核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如与国家或上级规定发生抵触时,按国家或上级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生产和投入使用。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第五十八条对本条例的解释权属公司。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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